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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更新时间:2024-04-30 17:21:38

历中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云 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象所 寄,是为日月。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历所以拟天行而序七 耀,纪万国而授人时。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占月。少 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 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故《虞书》曰:“期三百有六 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 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万物群生,蒙其 利泽。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秦兼天下,自以 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差 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废坏, 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乃诏遂等造汉历。选邓平、长乐司马可及 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其法积八十一寸,则 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 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以平为太 史丞。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令阴阳不调, 更历之过”。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晦朔弦 望二十四气。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疏密, 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寿王课疏远。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效劾寿王逆 天地,大不敬,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 也。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时,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 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尽精巧,非其实也。班固谓之密要, 故汉《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 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及秦时有人所造。其术斗分多,上不可 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硃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 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也。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 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遂下诏 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有余 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 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逆; 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获 咸熙。”于是《四分法》施行。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 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定昏 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官漏九日增减一刻, 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气日所在, 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安帝延光三年, 中竭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太初》。尚书郎张衡、周兴皆 审历,数难诵、丰,或不能对,或云失误。衡等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 法》最密。诏下公卿详议。太尉恺等参议:“《太初》过天一度,月以晦见西方。 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与天相 应,合图谶,可施行。”议者不同。尚书令忠上奏:“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 以非易是。”亶等遂寝。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等言:“历元不正,故盗贼为 害。历当以甲寅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经纬明文。”诏下三府,与儒林明道 术者详议。群臣会司徒府集议。议郎蔡邕曰:“历数精微,术无常是。汉兴承秦, 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 八十九岁,孝章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按历 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则殷历元也。昔始用 《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杂候清台, 课在下第。《太初》效验,无所漏失。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 《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故延光中,亶 诵亦非《四分》,言当用甲寅元,公卿参议,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 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通于古,亦犹古术不能下通于今也。又光、 晃以《考灵耀》为本,二十八宿度数至日所在,错异不可参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 十二岁,而光、晃言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 臣议者所能变易。”三公从邕议,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书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历数之术,若心所不达,虽复通人前识,无救其为敝也。是以多 历年岁,未能有定。《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积代不悟,徒云建历之本, 必先立元,假言谶纬,遂关治乱,此之为蔽,亦已甚矣。刘歆《三统法》尤复疏阔, 方于《四分》,六千余年又益一日。扬雄心惑其说,采为《太玄》,班固谓之最密, 著于《汉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有余年”。曾不忆 刘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历,几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门候刘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阔,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 十五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迟疾历以步月行。方于《太初》、《四分》,转 精微矣。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 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五为斗分。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 “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 命,宜正历明时。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历三年, 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按三公议,皆综尽曲理,殊 涂同归,欲使效之璇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奏可。明 帝时,尚书郎杨伟制《景初历》,施用至于晋、宋。古之为历者,邓平能修旧制新, 刘洪始减《四分》,又定月行迟疾,杨伟斟酌两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积分设差, 以推合朔月蚀。此三人,汉、魏之善历者,然而洪之迟疾,不可以检《春秋》;伟 之五星,大乖于后代,斯则洪用心尚疏,伟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历数,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四月。其孟 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祭祠、烝尝,巡狩、搜田,分至启闭, 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杨伟表曰:“臣揽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 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 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 后之代,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 事者,历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 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 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 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 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 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 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 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 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 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 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 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 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 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 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 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 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 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 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 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日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 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 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 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 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 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 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 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年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 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 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 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 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 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 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 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 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 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 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 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 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千二百四十二。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数千二百五十四。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节。(限数千二百三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三。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节。(限数千一百七十二。间限千一百三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数千一百一十二。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限数千六十五。间限千二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数千八。间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节(限数九百五十一。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数九百。间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七。间限八百四十。)

小满,四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二。间限八百一十三。)

芒种,五月节。(限数八百。间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数七百九十八。间限八百。)

小暑,六月节。(限数八百五。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五。间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九。间限八百八十三。)

处暑,七月中。(限数九百七。间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节。(限数九百六十二。间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数千二十一。间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节。(限数千八十。间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数千一百三十三。间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节。(限数千一百八十一。间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 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即去年冬至后没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 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 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 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 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万九十一, 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 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术曰:以纪法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 为分。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推月度术曰:以月周 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 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 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满纪法得一度,则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 冬下旬,夕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 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 分满纪法从度。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 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 下弦、后月合也。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 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 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 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 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 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 蚀。推合朔交会月蚀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 数加之,倍会通去之,余不满会通者,纪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纪首里,天正合 朔月在里。满会通去之,表在里,里在表。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里满在表,加表满在里。先交会后月蚀 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里则望在里。先月蚀后交会者,看食月朔在里则望在表, 朔在表则望在里。交会月蚀如朔望会数以下,则前交后会;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 会后交。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月;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 后月。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去交度也。 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余皆度分也。 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亏 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先会后交者, 亏蚀东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食西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食东北 角起。亏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会交中者,蚀尽。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 反也。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月行分一日十四 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二日

十四度 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积分一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 二百七十七三日

十四度 八分

益二十

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一 二百七十四四日

十四度 五分

益十七

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五日

十四度 一分

益十三

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

二百六十七六日

十三度 十四分 益七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七日

十三度 七分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八日

十三度 一分

损六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九日

十二度 十六分 损十

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十日

十二度 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十一日 十二度 十一分 损十五

盈积分三十五万一千四十三

二百三十九十二日 十二度 八分

损十八

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十三日 十二度 五分

损二十一 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三十四日 十二度 三分

损二十三 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十五日 十二度 五分

益二十一 缩初

二百三十三十六日 十二度 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十七日 十二度 九分

益十七

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

二百三十七十八日 十二度 十二分 益十四

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十九日 十二度十 五分 益十一

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三二十日 十二度十 八分 益八

缩积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 二百四十六廿一日 十三度三 分

益四

缩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五十廿二日 十三度七分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廿三日 十三度十二 分 损五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廿四日 十三度十八 分 损十一

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廿五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

二百七十一廿六日 十四度十一 分 损二十三 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

二百七十七廿七日 十四度十一 分 损二十四 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

二百七十八周日

十四度十三 分 损二十五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六百二

有小分二百

十六

二十六

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之数加 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 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 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者,减一日,加周 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 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 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 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率损乘入历日余,又以 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 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 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 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 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 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 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 以还者,视限数;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 六

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

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十五度中节

日所在度

日行黄道去极度

日中 晷景冬至(十一月中) 斗二十一(少)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小寒(十二 月节) 女二(少)

百一十三(强)

丈二尺三寸大寒(十二月中) 虚 五(半弱)

百一十(太弱)

丈一尺立春(正月节) 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雨水(正月中) 室八(太强)

百一(强)

七尺九寸(五分)惊蛰(二月节) 壁八(强)

九十五(强) 六尺五寸春分(二月中) 奎十四(少强) 八十九(少强)

五尺 二寸(五分)清明(三月节) 胃一(半)

八十三(少弱)

四尺一寸 (五分)谷雨(三月中) 昴二(太)

七十七(太强)

三尺二寸立夏 (四月节) 毕六(太)

七十三(少弱)

二尺五寸(二分)小满(四 月中) 参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芒种(五月节) 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夏至(五月中) 井 二十五(半强)六十七(强)

尺五寸小暑(六月节) 柳三(太强) 六十七(太强)

尺七寸大暑(六月中) 星四(强)

七十 二尺立秋(七月节) 张十二(少)

七十三(半强)

二尺五寸 (五分)处暑(七月中) 翼九(半)

七十八(半强)

三尺三寸(三 分)白露(八月节) 轸六(太)

八十四(少强)

四尺三寸(五分) 秋分(八月中) 角五(弱)

九十(半强)

五尺五寸寒露(九月节) 亢八(半弱)

九十六(太强)

六尺八寸(五分)霜降(九月中)氐十 四(少强) 百二(少强)

八尺四寸立冬(十月节) 尾四(半强)

百七(少强)

丈小雪(十月中) 箕一(太强)

百一十一(弱)

丈一尺四寸大雪(十一月节) 斗六

百一十三(太强)

丈二 尺五寸(六分)中节

昼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 星冬至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二(少强)小寒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 娄六(半强)

氐七(强)大寒

四十 六(八分) 五十三(二分) 胃十一(太强) 心(半)立春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毕五(少弱)

尾七(半弱)雨水

五十(八分) 四十九 (二分) 参六(半弱)

箕(半弱)惊蛰

五十三(三分)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初(少)春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

斗十一(弱)清明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二十一(半)谷雨

六十(五分) 三十九(五分) 张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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